2025
07/09
12:08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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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制定的《乌鲁木齐市退市及弃管供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公平公正、严格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4月23日至5月7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电方式征求意见建议9条,现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如下。
附件: 《乌鲁木齐市退市及弃管供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汇总表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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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退市及弃管供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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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建议 |
是否采纳 |
1.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停业、歇业需经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管理办法》未明确区(县)权限。 |
不采纳,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乌政办[2024]19号),供热经营许可权限已下放区县。办法对此已有明确表述。 |
2. 条例未规定企业退出后用户损失的赔偿机制。 |
不采纳,此建议无法实现 |
3. 条例第四十五条设立“供热保障金”,但《管理办法》未明确接管费用是否从中列支。 |
不采纳,该保障金有财政专项款项,主要保障困难群体用暖。 |
4. 条例未规定非采暖期接管流程,可能影响后续供热。 |
不采纳,关于接管时间已在供热经营许可细则中有相关规定。 |
5. 条例未明确配套费性质,导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扣减配套费”可能存在争议。 |
不采纳,未找到相关条款。 |
6. 条例未规定资产评估方法,易引发纠纷。 |
不采纳,具体评估办法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
7. 条例第五十三条仅规定“侵占热费”责任,未针对弃管行为设定处罚。 |
不采纳,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置行政处罚条款。 |
8. 条例未规定应急接管企业的免责条款。 |
不采纳,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
9. 统一术语定义:同步引用条例第五十八条的“供热企业”“用热户”等定义,避免歧义。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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