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09

12:08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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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退市及弃管供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


为确保制定的《乌鲁木齐市退市及弃管供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公平公正、严格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于2025423日至57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电方式征求意见建议9条,现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如下

附件:《乌鲁木齐市退市及弃管供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意见汇总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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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乌鲁木齐市退市及弃管供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汇总表

修改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1.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停业、歇业需经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管理办法》未明确区(县)权限。
建议:在《管理办法》中补充企业退出申请由区(县)初审后报市级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采纳,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乌政办[2024]19号),供热经营许可权限已下放区县。办法对此已有明确表述。

2.条例未规定企业退出后用户损失的赔偿机制。
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新增退市企业需预留用户赔偿保证金,由区(县)财政专户监管,优先用于用户损失赔付

不采纳,此建议无法实现

3.条例第四十五条设立供热保障金,但《管理办法》未明确接管费用是否从中列支。
建议: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补充应急接管费用从市级供热保障金中预支,事后向原企业追偿

不采纳,该保障金有财政专项款项,主要保障困难群体用暖。

4.条例未规定非采暖期接管流程,可能影响后续供热。
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非采暖期接管的,接管期应延续至下一采暖期结束,确保完整周期运行稳定

不采纳,关于接管时间已在供热经营许可细则中有相关规定。

5.条例未明确配套费性质,导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扣减配套费可能存在争议。
建议:在《管理办法》中补充仅扣减企业自行收取的入网费,政府划拨的配套费不纳入资产处置范围

不采纳,未找到相关条款。

6.条例未规定资产评估方法,易引发纠纷。
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采用成本法评估,扣除政府补贴部分,评估机构需具备省级以上资质

不采纳,具体评估办法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7.条例第五十三条仅规定侵占热费责任,未针对弃管行为设定处罚。
建议:在《管理办法》中补充弃管企业按擅自停热处理,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处5-10万元罚款,并列入失信名单

不采纳,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置行政处罚条款。

8.条例未规定应急接管企业的免责条款。
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新增接管企业因原设施隐患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原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不采纳,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9.统一术语定义:同步引用条例第五十八条的供热企业”“用热户等定义,避免歧义。
动态标准更新:补充污染物排放、能耗指标等需符合国家及本市最新标准
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在退出接管中的具体职责(如资金审批、环评监督)。
确保与上位法(条例)严格一致,填补操作漏洞,强化用户权益与政府监管权。建议组织财政、司法、供热、环保等关联部门联合审查后发布。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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