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10
12:09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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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制定的《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公平公正、严格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4月23日至5月7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电方式征求意见建议17条,现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如下。
附件: 《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征求
意见汇总表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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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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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建议 |
是否采纳 |
1. 吊销许可证的程序合法性 |
已采纳,删除吊销的表述。 |
2.问题:第十九条“应急接管”条款未明确法律依据,可能引发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质疑。 |
不采纳,《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已有相关规定。 |
3.第二十二条“应急接管期一般为确定接管之日起至当季采暖期结束后20天”,但据现行《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乌鲁木齐采暖期为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若2025年4月21日启动接管,实际接管期“捉襟见肘”,可能导致接管无法覆盖完整采暖周期。 |
不采纳,此项建议人存在理解错误。 |
4.第二十二条“应急接管期间利润由原企业所得”可能激励原企业拖延整改,且接管企业无经济动力。(接管企业利润分配合理性) |
已采纳,删除该表述。 |
5.第二十四条未规定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比例或金额,执行中易产生争议。 |
已删除该内容。 |
6.问题: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条款未明确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方法(如成本法/收益法),可能导致结果不公。 |
不采纳,细则中已有相关表述。 |
7.第二十二条“延长应急接管期”未规定研判标准和决策主体。 |
不采纳,细则中已有相关表述。 |
8.附件中供热规模500万㎡以上企业需注册资金800万元,但大型供热企业实际运营成本更高,可能低估资金需求。 |
不采纳,该条件主要参考《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综合考虑我市供热企业情况。 |
9.中级职称人员要求(如50万㎡以下需1人)可能对偏远城区小型企业形成壁垒。 |
不采纳,无相关依据。 |
10.多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结尾,可能扩大自由裁量权。 |
不采纳。 |
11.正文第三条明确许可权限下放至区(县),但第十七条处罚主体含“市级部门”;第三条明确许可权限下放至区(县),但第十七条处罚主体含“市级部门”,权责不清。 |
已采纳 |
12.第四条(八)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标准”,但未提及2025年新实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24)。 |
不采纳,此项已表述清楚。 |
13.第二十四条未规定准备金账户监管主体及使用审批程序,存在滥用、挪用风险。 |
不采纳,根据各企业意见,已删除此条。 |
14.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条款提及“扣减原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配套费”,但未明确配套费性质(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经营性收入),易引发纠纷。 |
已采纳。 |
15.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定义未包含新能源供热(如地热、工业余热)主体。 |
不采纳,此定义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
16.全文未规定因企业退出或应急接管导致用户供热中断、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
不采纳,此项与供热经营许可无关。 |
17.第六条(九)要求公开投诉电话,但未明确供热温度、故障响应时间等服务质量公示义务。 |
不采纳,此项与供热经营许可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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