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10

12:09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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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


为确保制定的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公平公正、严格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于2025423日至57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电方式征求意见建议17条,现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如下

附件: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意见汇总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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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汇总表

修改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1. 吊销许可证的程序合法性
第五章退出条款中未明确吊销许可证前的听证程序,可能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规定。  
建议:在第五条退出条件中补充吊销许可证前应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已采纳,删除吊销的表述。

2.问题:第十九条应急接管条款未明确法律依据,可能引发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质疑。  
建议:明确引用《行政强制法》或《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款作为依据。

不采纳,《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已有相关规定。

3.第二十二条应急接管期一般为确定接管之日起至当季采暖期结束后20,但据现行《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乌鲁木齐采暖期为1010日至次年410日,若2025421日启动接管,实际接管期捉襟见肘,可能导致接管无法覆盖完整采暖周期。  
建议:明确非采暖期应急接管的,接管期应延续至下一采暖期结束后20

不采纳,此项建议人存在理解错误。

4.第二十二条应急接管期间利润由原企业所得可能激励原企业拖延整改,且接管企业无经济动力。(接管企业利润分配合理性)  
建议:修改为应急接管期间利润优先用于弥补接管成本,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

已采纳,删除该表述。

5.第二十四条未规定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比例或金额,执行中易产生争议。  
建议:按企业供热面积或收入比例设定准备金标准(如0.5%-1%),或分档设定最低额度。

已删除该内容。

6.问题: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条款未明确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方法(如成本法/收益法),可能导致结果不公。  
建议:补充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设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采用成本法评估,并参考行业折旧率

不采纳,细则中已有相关表述。

7.第二十二条延长应急接管期未规定研判标准和决策主体。  
建议:明确由区(县)政府组织供热、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论证后决定是否延长

不采纳,细则中已有相关表述。

8.附件中供热规模500万㎡以上企业需注册资金800万元,但大型供热企业实际运营成本更高,可能低估资金需求。  
建议:按供热面积阶梯式调整注册资金(如500万㎡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或与动态成本挂钩。

不采纳,该条件主要参考《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综合考虑我市供热企业情况。

9.中级职称人员要求(如50万㎡以下需1人)可能对偏远城区小型企业形成壁垒。  
建议:对农村或特殊区域企业,允许初级职称+5年从业经验替代中级职称。

不采纳,无相关依据。

10.多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结尾,可能扩大自由裁量权。  
建议:删除冗余兜底条款,或限定为本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

不采纳。

11.正文第三条明确许可权限下放至区(县),但第十七条处罚主体含市级部门;第三条明确许可权限下放至区(县),但第十七条处罚主体含市级部门,权责不清。
建议:需统一表述,由原许可机关(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删除市级部门表述。

已采纳

12.第四条(八)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标准,但未提及2025年新实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24)。  
建议:明确引用最新标准,并补充动态适配国家及地方更新标准

不采纳,此项已表述清楚。

13.第二十四条未规定准备金账户监管主体及使用审批程序,存在滥用、挪用风险。  
建议:补充准备金由区(县)财政专户托管,支出需经区(县)供热、财政双部门审批

不采纳,根据各企业意见,已删除此条。

14.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条款提及扣减原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配套费,但未明确配套费性质(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经营性收入),易引发纠纷。  
建议:区分政府划拨的配套费企业自行收取的入网费,明确仅扣减后者。

已采纳。

15.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定义未包含新能源供热(如地热、工业余热)主体。  
建议:修改为包括传统热源、新能源及余热回收供热单位

不采纳,此定义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16.全文未规定因企业退出或应急接管导致用户供热中断、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建议:在第五章补充原供热企业应依法承担用户损失赔偿,区(县)政府可先行垫付后追偿

不采纳,此项与供热经营许可无关。

17.第六条(九)要求公开投诉电话,但未明确供热温度、故障响应时间等服务质量公示义务。  
建议:增加企业需在经营场所、网站公示供热质量承诺及未达标的补偿标准

不采纳,此项与供热经营许可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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