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2/15

11:10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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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三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兵团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项制度”和整改资料台账规范格式》的要求经验收合格,现对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三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存在短板。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是疫情防控的重点环节和重大措施。疫情发生以来,乌鲁木齐市对存在的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明显改善。乌鲁木齐市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设计能力为30/天,疫情期间,医疗废物产生量长期超过30/天,处置能力不足。2020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超负荷、高负荷的地市要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提升处置能力,但截至督察组进驻,乌鲁木齐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尚未进入实质性阶段。目前,乌鲁木齐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由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下属单位乌鲁木齐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负责,因转运车辆不足,仅17辆,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等远郊区域的收集转运工作无法按规定的48小时完成,有的甚至长达一个月才收集1次,部分医疗诊所私自焚烧医疗废物。

二、整改目标

完善医疗废物转运、处置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能力,有效提高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水平。

三、整改措施

1.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建设,20214月已建设1条处理能力10/日的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生产线,全市处理能力达到35/日,有效缓解医疗废物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针对微波消毒处理生产线手续不全问题,尽快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2.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响应,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将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纳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2023年底前完成乌鲁木齐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中心项目建设,满足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求。

3.完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科学测算医疗废物收运需求并按需增加转运车辆,确保全市医疗废物规范有序转运处置。20222月底前,在已有17辆医疗废物转运车的基础上,再购置8辆医疗废物转运车辆投入使用。

4.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医疗废物管理体系,加大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遏制私自焚烧等违法行为。

四、整改效果

1. 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城管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长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城管局同步制定完善了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完善;新疆汇和瀚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新增1条日处理能力10吨的医废应急微波消毒设施的基础上,于20225月再次新增1条日处理能力10吨的医废应急微波消毒设施,全市医废总处理能力已达到45/日,现有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满足应急处置需求,于202312月取得市生态环境局对两条医废应急微波消毒设施环评批复并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手续齐全。202310新疆汇和瀚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现有污泥干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提升改造工作,并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处理能力已提升至3000/年,现有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全市污泥处置需求,审批手续齐全。

2. 市城管局已制定并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将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目前全市医废总处理能力已达到45/日,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未来三年内医疗废物正常及应急处置需求。鉴于已达到整改目标,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删除“2023年底前完成乌鲁木齐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并按相关要求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措施调整情况,同时抄送自治区环督办,自治区环督办同意措施调整。

3. 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城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长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乌鲁木齐环投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制定了医疗废弃物收运实施方案,同时补充完善了对小型诊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工作计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已经得到完善;20222乌鲁木齐环投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新购置完成8辆医疗废物转运车辆投入使用,并完成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工作,现共计25辆医疗废物转运车投入医疗废物收运工作,现有医废收运能力能够落实全市七区一县全覆盖,能够完成医疗废物转运工作。

4. 市卫健委组织市卫监局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污水处置要求,对市属(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协同相关部门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污水转运处置;截至20231130日,已出动监督人员229人次,车辆103车次,下达监督意见书109份,期间立案46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坚决遏制私自焚烧等违法行为。

通过验收,认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达到了预期整改目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31215日至1228在此期间,如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以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或验收单位反馈。(联系电话:0991-46053874602430

特此公示。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局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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