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28
10:32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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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8月28日-2026年9月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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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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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科装配式箱房安装有限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2018-0-159-101地块 |
新疆中科装配式箱房安装有限公司 |
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原项目于2025年2月12日取得《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审〔2025〕53号),由于新增18条木塑板生产线及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配套新增原料仓18个,周转料仓35个,新增破碎粉磨工序,装配式建筑房屋生产线增加木塑板拼接工序,致使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2026年6月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编制了《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说明材料》,并邀请三位行业专家开展了技术评审,界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动,本次为该项目重新报批。 项目变更后,投资21016.86万元(环保投资1028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2018-0-159-101地块((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3′51.946″,北纬44°8′55.747″)建设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62975.64平方米,建筑面积35694.8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1条彩钢板加工生产线(成品全部用于生产装配式建筑房屋)、1条装配式建筑房屋生产线、18条木塑板生产线(成品全部用于生产装配式建筑房屋)及1座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的全封闭式喷漆房,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彩钢板生产工艺:彩钢卷上料—压瓦—岩棉、彩钢瓦上料—上胶—复合—切割—成品;木塑板生产工艺:投料—混料—挤出—冷却—切割—成品;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生产工艺:外购钢材经切割—焊接—组立—拼接—打磨—喷漆—自然晾干—产品,项目使用水性漆量15吨/年、聚氨酯组合胶10吨/年、发泡剂3.5吨/年、稳定剂9吨/年、硬脂酸9吨/年,建成后可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3500吨/年木塑板(全部自用)。项目冬季用电采暖。 |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工序均在密闭厂房内进行,项目喷漆废气经化学纤维过滤棉预处理后与上胶复合工序、木塑板生产线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个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破碎磨粉工序、切割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分别通过2个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确保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调漆、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封闭式喷漆房内进行,原辅料上料采用密闭输送方式,原料仓、周转仓配套脉冲袋式除尘器经仓顶呼吸口无组织排放,项目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在此基础上,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工业涂装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下各项管控措施,积极落实企业环保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要求。后续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有变化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提升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运输方式等多个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生产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后,与生活废水一同进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由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漆桶、废胶桶、废化学纤维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物、除尘灰、废焊渣集中收集,进行综合利用,不合格品经破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喷漆房均按重点防渗要求防渗,生产车间、循环水池按一般防渗要求防渗。 (八)《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审〔2025〕53号)即日起作废。 (九)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1.063吨/年,颗粒物1.052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0.595吨/年、颗粒物1.051吨/年由原批复文件中核减替代,剩余0.46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0.001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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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高崖子中型灌区改造项目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 |
新疆蓝境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9361.01万元(含环保投资16.5万元),对高崖子中型灌区进行防渗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对当地农业发展有促进作用。主要建设内容为:74条渠道防渗改造,总长度83.712km,其中①改建支渠10条,总长16.909km;②改建斗渠64条,总长66.803km;③渠道维修4.5km,渠道采用“预制装配式矩形槽断面”;④配套渠系建筑物589座(节制三向分水闸1座,节制双向分水闸34座,节制单向分水闸411座,桥涵23座,农桥118座,新建跨河渡槽2座);⑤现状闸门改造(拆除重建)439座,(节制三向分水闸3座,节制双向分水闸29座,节制单向分水闸407座);⑥信息自动化工程安装电控闸门1841座(新建928扇一体化智能闸门,对现有支、斗渠道体系中913扇闸门进行维修及自动化改造)。施工工艺(1)渠道工程施工:清基、土方开挖、土方填筑、砂砾石垫层料施工、矩形槽安装;(2)渠系建筑物施工:金属结构安装、渡槽施工、施工导流工程、临时道路施工。 |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挖、车辆运输、土方回填及地表平整时及时做到洒水降尘,同时合理规划建筑材料的堆放场地,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项目不设置混凝土拌合站,工程所需材料均外购,不在施工现场拌制,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敏感点附近采取移动式隔音屏等针对性防护措施;夜间休息时间禁止在噪声敏感点附近施工作业,同时在沿线居民区张贴告示,告知工程施工时间安排。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相关要求。 (三)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养护废水自然蒸发。 (四)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住民房现有排水设施处理,最终进入下游处理厂处理(东沟乡污水处理厂)。 (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施工要做到分层开挖、分层回填,表层土用于生态恢复;合理布置临时占地;严禁乱倒弃土、弃渣;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地下水管控的各项要求。 (六)本项目不设置弃渣场,弃渣交由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合规处置;拆除的渠道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与交由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合规处置;清淤底泥按照固废相关管理规定合规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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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智科检验有限公司新建 X 射线移动式探伤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143号四楼新疆智科检验有限公司 |
新疆智科检验有限公司 |
新疆智检汇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50万元(含环保投资5万元),建设X射线移动现场探伤项目,探伤机不进行现场探伤作业时,探伤机存放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143号新疆智科检验有限公司412室,(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3°48'29",东经87°35'58")。购置2台定向X射线探伤机,开展移动式工业探伤无损检测工作,型号分别为1台2505型工业用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250kV、最大管电流5mA,1台3005型工业用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5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2台工业用X射线探伤机在全疆范围内开展管道现场无损检测工作,无固定工作场所。本项目拟将412室设置为设备储存间(25平方米),用于探伤机未进行移动式探伤作业时的存放;将413室设置为暗室/洗片室(10平方米),用于移动式探伤后续洗片、评片工作;将412室北侧设置为危废暂存间(10平方米),用于暂存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和废胶片。配备5名辐射工作人员。 |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做好射线装置的存放、取用、运输、探伤等环节辐射安全管理。 (二)应按《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对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将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现场射线探伤工作应在指定为控制区的区域内进行。 (三)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警示信号指示装置应与探伤机联锁,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四)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五)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七)运营期产生废显影液、定影液、洗胶片废水、废胶片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项目建设完成后,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九)每年应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辐射安全防护评估报告。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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