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15

16:44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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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9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15日-2026年9月2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乌鲁木齐达坂城区金储嘉源独立共享储能项目配套新建110千伏变电站及11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盐湖南岸

乌鲁木齐金储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科创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75200万元(环保投资369万元),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盐湖南岸实施110千伏变电站及11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为:①新建1座150MW/600MWh磷酸铁锂储能电站。②新建1座110kV升压汇集站,升压站设置1台150MVA主变,采用三相三绕组有载调压变压器,并设置无功补偿装置、配电装置、SVG预制舱、35kV配电装置等。③新建1条单回路110kV送出线路3.75千米,送出线路自拟建的110kV升压汇集站起,至驼铃220kV变电站止,架设铁塔18基(单回路直线塔7基,单回路耐张塔10基,双回路耐张塔1基);35kV出线4回。配套建设进站道路、站内道路、危废贮存库、事故油池等设施。项目用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穿越现有输电线路、通讯线,需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选用尾气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在现场搅拌。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严禁破坏土壤表皮结壳,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严格限制活动范围,减少扰动面积,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三)土石方需分层开挖,分层堆放,表土单独堆放,并做好覆盖工作;多余土石方全部回填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建筑垃圾可利用部分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可利用部分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合规处置。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均排入移动式环保厕所,统一收集后,定期清运处置。

(六)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输电线沿线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确保升压站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七)项目运营过程中输电线路评价范围内、升压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八)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变压器油排入事故油池,及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线路检修时产生的检修废弃物收集后综合利用;磷酸铁锂电池交由厂家更换回收,不在厂区贮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九)做好土壤及地下水保护工作,落实分区防渗措施。事故油池、危废贮存库等区域为重点防渗区,站内道路、停车区域等为简单防渗区。

2

乌鲁木齐甘泉堡北变电站110千伏用户接入工程

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380万元(含环保投资1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进行扩建。项目拟在乌鲁木齐甘泉堡北220千伏变电站扩建1回110千伏出线间隔成套设备,新增一次设备:1组110千伏六氟化硫断路器、3组隔离开关、3台电流互感器、3台电容式电压互感器以及其他附属设备,新增二次设备:1面110千伏线路保护测控柜、1面电能质量在线监测柜、2只数字式多功能电能表、1套微机五防系统、1台110kV过程层中心交换机以及其他附属设备。新建长度为180米、宽度为4米的临时施工道路接入站区进站道路。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选用尾气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在现场搅拌。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严禁破坏土壤表皮结壳,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严格限制活动范围,减少扰动面积,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三)土石方需分层开挖,分层堆放,表土单独堆放,并做好覆盖工作;多余土石方合规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可利用部分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可利用部分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合规处置。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混凝土养护废水被吸收或自然蒸发;施工人员集中居住于当地民房内,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设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运营期检修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升压站现有设施收集后,定期清运。

(六)项目运营期确保升压站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七)项目运营过程中升压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八)项目运营期检修时产生的检修废弃物(废绝缘子、金属件等)收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准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龙盛街27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州路院区)现有院区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新疆山河志远环境监理有限公司

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龙盛街27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州路院区)现有院区内对门诊楼的一层、二层部分区域进行改造,建设精准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内设办公区、危化品库、耗材库、样本间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开展肿瘤靶向药物治疗、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病原微生物高通量基因检测、用药指导的分子生物学检验、血液病相关分子生物学及遗传学检测、血液酶放大免疫测定、血液个体化药物治疗实验室、多参数检测、荧光标记分析等实验。实验流程包括样本接收、DNA提取、文库制备、杂交捕获、上机测序、生信分析等。办公生活全部依托院区现有设施。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通过采取洒水抑尘、控制车速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期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门诊楼3楼楼顶达标排放,含致病菌的气溶胶废气通过A2生物安全柜中自带硼硅酸盐玻璃纤维材质的HEPA高效过滤器过滤处理后排放,新增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院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需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五)项目施工期间,生活污水依托自治区人民医院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置(乌鲁木齐市河西水务污水处理厂)。

(六)运营期间实验设备及器皿后续清洁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地面清洗废水等废水依托自治区人民医院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沉淀池+SBR池+二沉池+污泥消化池+二氧化氯消毒池)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置(乌鲁木齐市河西水务污水处理厂)。

(七)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工作。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反渗透膜由设备厂家更换后回购,不在院内储存;废一次性帽子、鞋套、废实验器材、过期失效试剂、新增污水处理站栅渣和污泥、废紫外灯管、废高效过滤器、废滤芯、废活性炭、废试剂盒及包装物、危化品包装等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暂存于院区现有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中废弃检测样品、实验废液等具有活性物质的废弃物需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后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废纸箱收集后外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消毒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中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九)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对环境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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