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17

11:52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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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7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717日-2026723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疆布布清制造有限公司塑料瓶制造及洗衣液生产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555

新疆布布清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43.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555-8号建设塑料瓶制造及洗衣液生产建设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5′9.525″,北纬43°59′44.746″)。项目总占地面积2607平方米,租赁1栋厂房,配套建设办公区、原料区、成品区等配套设施。生产厂房内设1条塑料瓶生产线及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塑料瓶主要生产工艺包括:PP等原辅料混合配料、搅拌、加热融化、吹塑成型、冷却定型、检验包装等,不合格品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年使用色母粒25吨、塑料粒子PE600吨,项目建成后年产360万个塑料包装瓶。项目办公楼冬季采用电采暖。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加热融化、吹塑成型工序在生产车间内单独设置密闭生产区,并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进行微负压收集,收集的废气经催化燃烧法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项目需加强无组织管控,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全密闭,投料口覆盖,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下游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包装桶、废机油、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须做到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七道湾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净化项目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九道湾水库旁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河湖管理(水利管理站)

乌鲁木齐市蓝白丽景环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投资29500万元(环保投资139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九道湾水库旁(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0′2.162″,北纬43°55′25.554″),实施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七道湾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净化项目。本项目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辅助工程、临时工程、环保工程、依托工程等内容组成。项目分为退水管网切改区、湿地净化工程区和八道湾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3个部分。其中,切改管网长度0.15km;湿地净化工程设计处理规模5m³/d,采用生态砾石床+潜流人工湿地+近自然表面流湿地处理工艺,总占地面积24.52公顷;八道湾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范围为九道湾水库上、下游部分河段,共2.5km生态护岸。同时配套建设全过程水质监测体系,以七道湾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为进水监测点位,以此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项目进水水质管控依据,在九道湾水库出水涵洞设置出水在线自动监测点位,全覆盖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4项常规指标,实现24小时连续监测、超标预警、数据留存及联网上传,保障项目出水稳定达到类水质标准,确保生态补水水质安全与湿地净化绩效可控。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开挖、车辆运输、土方回填及地表平整时及时做到洒水降尘,同时合理规划建筑材料的堆放场地,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工程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在施工现场拌制,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敏感点附近采取移动式隔音屏等针对性防护措施;钢筋加工设备置于钢筋棚内,禁止露天作业。夜间休息时间禁止在噪声敏感点附近施工作业,同时在沿线居民区张贴告示,告知工程施工时间安排。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相关要求。

(三)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设备清洗和道路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拉运至米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对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的七道湾污水处理厂尾水采用生态砾石床+潜流人工湿地+近自然表流湿地的处理工艺进行净化处理,出水水质提升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净化后的优质再生水存入九道湾水库统一调度,优先用于八道湾河生态补水。同时配套建设全过程水质监测体系,以七道湾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为进水监测点位,在九道湾水库出水涵洞设置出水在线自动监测点位,全覆盖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4项常规指标。

(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施工要做到分层开挖、分层回填,表层土用于生态恢复;合理布置临时占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禁乱倒弃土、弃渣;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

(六)项目施工期间废弃土石方在项目区内综合利用,不可利用部分由施工方统一运送至乌鲁木齐市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严格落实运营期环境保护管控要求。项目运营期间常态化运维人工湿地系统,定期清理湿地淤积、修复退化植被、保障湿地净化效能稳定;严格执行进出水水质常态化监测制度,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数据真实完整、按时联网上传,一旦出现水质超标情况,立即启动应急管控措施,排查整改隐患。湿地进水端安装截止水闸,出水口末端设置事故强制排水泵,水质不能达标排放时,关闭排污口,禁止超标水排入水磨河,持续保障区域水生态环境及周边环境质量稳定。

3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浓盐水提标改造项目和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中水回用率提升改造项目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现有厂区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青岛中石大环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投资5437.21万元(环保投资5437.21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浓盐水提标改造项目和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中水回用率提升改造项目。浓盐水提标改造项目占地面积2155平方米,依托乌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净水二区600m3/h提质提标装置现有设施,改造现有臭氧接触氧化池和BAF生物滤池,新建高密度沉淀池、一体化反硝化生物滤池、反洗废水池、综合处理厂房、加药设施等,在现有污水处理规模不变的基础上扩建1200m3/h浓盐水提质提标装置,采用高密度沉淀池(新建)+反硝化生物滤池(新建)+高效气浮池(利旧)+臭氧接触氧化池(利旧改造)+BAF生物滤池(利旧)+臭氧接触氧化池(利旧改造)+活性炭池(原有BAF池改造)技术,实现对热电部高含盐水和双膜系统废水共约200m3/h污水的分质给处理和达标排放,出水水质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经现有总排口排放至乌石化净化水库。中水回用率提升改造项目占地面积2725.85平方米,对现有1000m3/h污水深度处理装置中的多介质过滤进行提升改造,优化进入双膜系统的水质,提高污水回用率;在净水二区新建一座碳吸附沉淀池;对现有污泥脱水机房进行相应改造;同时新增DCS控制系统实现智能化生产和管理,项目建成后,1000m3/h污水深度处理装置的中水产出量将从144m3/h增加至406m3/h,产水仍然回用于各循环水装置做补水。

(一)项目运营中,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中水回用率提升改造项目新建污泥脱水间、滤液池和新建活性炭吸附池产生的VOCs和恶臭气体依托公用工程部净水二区现有二车间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低浓度)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VOCs排放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VOCs排放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相关要求,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中水回用率提升改造项目产出的中水回用于循环水场补水;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浓盐水提标改造项目处理后的热电部高含盐水和双膜系统废水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经现有总排口排放至乌石化净化水库。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污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标准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五)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高密度沉淀池、一体化反硝化生物滤池、反洗废水池、碳吸附沉淀池、污泥脱水机房等各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及暂存单元采用重点防渗要求,综合处理厂房、加药设施采用一般防渗措施。

4

新疆国际医疗中心(新疆国际医院、新疆医学科学院)

新建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工作场所项目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徳北路999号新疆国际医疗中心(新疆国际医院、新疆医学科学院)

新疆国际医疗中心(新疆国际医院、新疆医学科学院)

深圳市瑞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26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徳北路999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2′36.06″,北纬43°51′21.27″)新疆国际医疗中心(新疆国际医院、新疆医学科学院)门急诊楼三层手术室,拟新建2DSA手术室(3号手术室、4号手术室)及其配套辅助用房,并新购2DSA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设备型号为Allia IGS 7放置于新建后的DSA手术室内,用于神经介入术、心血管介入术以及外周血管介入术等手术,新购设备均含数字减影功能,最大管电压为125千伏、最大管电流为1000毫安,属类射线装置,并配备20名辐射工作人员。

(一)建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且在岗期间在规定时间接受再培训。

(二)设备机房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公众和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建设专用机房,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实体屏蔽,设有急停开关、监视和对讲系统,设有工作警示灯及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X射线设备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

(五)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每年应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辐射安全防护评估报告。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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