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06
18:52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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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新环监发〔2024〕143号)、《乌鲁木齐市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实施细则》(乌党办发〔2025〕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予以公告:
作为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牵头做好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四)提出实施我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五)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六)牵头制定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七)组织编制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八)负责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组织拟订我市应对气候变化包括温室气体减排、适应等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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