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3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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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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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承接部分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激发区域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活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现将涉及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承接部分自治区级行政职权的事项予以公告。

一、调整事项

(一)“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实施。

(二)“辐射安全许可(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加速器除外〕、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实施。

(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实施。

(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实施。

(五)“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实施。

(六)“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输变电工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向下赋权方式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调整至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相关工作及法律责任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二、交接时间

202648日起,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已受理的事宜由原办理机构继续完成。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托行政机关追责。

(二)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权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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