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4/24
10:45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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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4日-2026年4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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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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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鲁木齐魁梧医院建设项目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跃进街阳光福居3-106、3-201 |
乌鲁木齐魁梧医院有限公司 |
新疆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43万元),租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跃进街阳光福居3-106、3-201建设乌鲁木齐魁梧医院项目,设妇科诊室、DR室、男科诊室、手术室等科室,规划床位29张,总建筑面积2459.09平方米,并配套建设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项目拟设置的DR机房辐射设备未纳入此次评价,须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装修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须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熬药室产生废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并采取污水处理设施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确保硫化氢、氨、甲烷、臭气浓度等无组织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间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限值。 (四)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废水、医疗废水等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和处置工作。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废活性炭由厂家更换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化学废液及废瓶等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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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东膨润土矿勘查项目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北侧约29km处 |
新疆康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辰光启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35.5万元),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北侧约29km处(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度0分45.905秒,北纬43度30分57.446秒)实施勘探工作。用地面积532400平方米,均为临时占地。项目主要进行测量、钻探、槽探、矿岩实验取样、钻探编录等,其中钻探采用金刚石钻探,选用水基钻井液,钻探规模为100米/15孔。设置办公生活区、表土临时堆放区、开挖石料堆放区、柴油罐(3*200升)等。项目仅在现场进行取样,外委分析化验室做上述样品实验。探矿结束后,应及时对钻孔进行封孔,并设置明显标识。探明矿产后,应及时停止探矿活动,如转生产,环评手续需另行办理。项目用地为天然牧草地,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一)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表土开挖须避开大风天气,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表土临时堆场设置防尘网覆盖,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项目柴油机排放大气污染物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修改单要求。 (四)项目位于乌拉泊、柴西、柴北、西山、甘河子(含铁路专供)水源准保护区范围,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钻孔泥浆进入钻井液循环系统,分离出的钻孔废水循环使用,用于泥浆配置,钻孔结束后与岩屑、泥浆一并用于封孔;钻孔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设备冲洗,多余的钻孔废水清运至达坂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排入环保厕所,定期清运处置。 (六)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破坏土壤表皮结壳,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工程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 (七)钻探期间产生的钻井泥浆、岩屑经钻井液循环系统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后固相泥浆及岩屑用于封孔;槽探开挖产生的废土石及剥离表土用于探槽回填;建筑垃圾拉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八)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工作,柴油罐区、柴油发电机房等区域须按重点防渗要求进行建设。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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