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06

16:34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1月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16日-2026112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1500PE管道管件、1500PVC管道管件、片板材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九沟北路777

新疆开元广通管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7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九沟北路777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627.573秒,北纬435949.886秒)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租赁现有生产厂房,安装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年产1500PE管道管件、1500PVC管道管件、片板材。其中一期建设内容为年产1500PE管道管件、1500PVC管道管件,二期建设内容为片板材,本次仅包括一期项目,二期项目另行办理环评手续。主要生产工艺:以树脂、色母、钙粉等为原料经混料搅拌、加热挤出、冷却定型、牵引切割、激光喷码、检验入库等工艺生产,不合格品经破碎后返回生产线,加热挤出采用电加热方式。项目冬季不生产,无需供暖。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进行合规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布设在密闭车间内,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负压收集及蓄热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乙烯、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破碎、混料搅拌设备密闭,物料通过管道运输。厂界颗粒物、氯乙烯、氯化氢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五)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下水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不合格品、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外售综合利用;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及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