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06
16:34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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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6日-2026年1月1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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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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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1500吨PE管道管件、1500吨PVC管道管件、片板材建设项目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九沟北路777号 |
新疆开元广通管材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7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九沟北路777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46分27.573秒,北纬43度59分49.886秒)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租赁现有生产厂房,安装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年产1500吨PE管道管件、1500吨PVC管道管件、片板材。其中一期建设内容为年产1500吨PE管道管件、1500吨PVC管道管件,二期建设内容为片板材,本次仅包括一期项目,二期项目另行办理环评手续。主要生产工艺:以树脂、色母、钙粉等为原料经混料搅拌、加热挤出、冷却定型、牵引切割、激光喷码、检验入库等工艺生产,不合格品经破碎后返回生产线,加热挤出采用电加热方式。项目冬季不生产,无需供暖。 |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进行合规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布设在密闭车间内,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负压收集及蓄热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乙烯、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破碎、混料搅拌设备密闭,物料通过管道运输。厂界颗粒物、氯乙烯、氯化氢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五)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下水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不合格品、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外售综合利用;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及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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