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2/05
18:44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1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长青市场燃气热水锅炉建设项目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祥六巷 |
新疆长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首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投资12万元(环保投资4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祥六巷(中心地理坐标:E87°36′32.408",N43°49′07.118")新建1台2t/h燃气热水锅炉用于市场厂房冬季取暖,同时配套相应环保工程。 |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须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 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应高度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锅炉排水、软水制备系统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同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
2 |
年产30万平米铝板加工项目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月恒街3500-96号 |
东南九牧(新疆)铝业有限公司 |
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1009万元(环保投资103.3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月恒街3500-96号,租赁新疆联汇升华门业制造有限公司8064平方米现有厂房建设铝板加工项目,项目中心坐标:东经87°43′22.443″,北纬44°08′23.178″。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车间布设原料堆存区、产品堆存区、水喷淋前处理区、下料区、喷涂区,喷涂区配套建设1座喷粉室、1座0.58兆瓦下沉式漆膜固化炉、3座密闭喷漆室及流平区、1座0.58兆瓦水分烘干炉、1座处理能力25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生产工艺:外购铝板经折弯、焊接、打磨、预水洗、脱脂、水洗、纯水洗、无铬钝化、水份烘干,预处理后30%的工件进入喷漆、流平工序(底漆、面漆、罩光漆喷漆),70%工件进入喷塑、烘干工序。项目使用天然气30万立方米/年,絮凝剂0.3吨/年,氟碳漆8吨/年,稀释剂1吨/年,塑粉7吨/年。脱脂剂3吨/年,无铬钝化剂2吨/年,项目建成后生产铝单板30万平方米/年。 |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间,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所有生产工序均位于密闭车间内进行,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脉冲旋风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有机废气经水帘除雾+干式过滤器+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RCO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项目固化炉、烘干炉配套低氮燃烧器,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国家、自治区及“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管控要求;项目需加强无组织管控,切割、焊接等工序产生的切割粉尘、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所用的涂料、稀释剂等产生VOCs的原辅材料均储存于密闭包装桶放置在车间内,喷塑、喷漆、调漆、流平等工序均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固化烘道两端采用负压收集,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在此基础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工业涂装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下各项管控措施,积极落实企业环保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要求。后续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有变化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提升在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交通运输等多个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水帘除漆雾废水经絮凝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脱脂后第二次、第三次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第一次清洗,拟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酸碱中和池+絮凝沉淀+过滤”工艺。第一次清洗废水与生活废水、软化水制备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一同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昆仑新水源甘泉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漆渣、污泥、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过滤棉、废滤袋、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切割粉尘、焊渣、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物资回收企业综合利用;喷塑除尘器收集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弃布袋、废渗透膜由厂家更换回收。 (六)项目核定总量:挥发性有机物0.739吨/年,颗粒物0.163吨/年,氮氧化物0.224吨/年,二氧化硫0.010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排放量从新疆金谷物业新化锅炉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