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28
11:50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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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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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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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瑞街777号 |
新疆大学 |
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投资48240万元(环保投资63.1万元),于新疆大学博达校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4'29.138",北纬43°50'23.740",项目占地面积23006.36m2,总建筑面积63000m2。新建生物学国家试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1栋,化工与新材料创新实验楼1栋,综合篮球馆1栋,东区训练馆1栋,校医院1栋,学生实训教学温室1栋,配套绿化、场坪、管网等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给排水、供暖均依托已建成设施。 |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SDG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集气总管汇集引至室外楼顶排气筒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甲醇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厂界标准值要求,校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四)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废水通过简易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市政下水管网排放,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运营期间产生的纯水制备废水、器具清洗废水经新校区南区污水站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后同生活污水一并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医疗用水经消毒、提升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新校区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的预处理标准,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七)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工作。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过滤膜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置;废化学品包装物、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废SDG吸附剂、教学实验废水等具有危险特性的实验废物设专用收集桶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运输、收集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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