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28

11:50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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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128日-2025124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瑞街777

新疆大学

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投资48240万元(环保投资63.1万元),于新疆大学博达校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4'29.138",北纬43°50'23.740",项目占地面积23006.36m2,总建筑面积63000m2新建生物学国家试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1栋,化工与新材料创新实验楼1栋,综合篮球馆1栋,东区训练馆1栋,校医院1栋,学生实训教学温室1栋,配套绿化、场坪、管网等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给排水、供暖均依托已建成设施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SDG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集气总管汇集引至室外楼顶排气筒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甲醇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厂界标准值要求,校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废水通过简易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市政下水管网排放,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运营期间产生的纯水制备废水、器具清洗废水经新校区南区污水站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后同生活污水一并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医疗用水经消毒、提升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新校区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的预处理标准,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工作。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过滤膜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置;废化学品包装物、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废SDG吸附剂、教学实验废水等具有危险特性的实验废物设专用收集桶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运输、收集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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