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31
11:34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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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恒运志达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丝路之祥节能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恒运加油加气站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10月20日第37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68.7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与恒运巷交界口新建恒运加油加气站(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6分6.549秒,北纬43度53分1.653秒),项目加油部分设置有3座30立方米和1座20立方米的SF汽油储罐、1座20立方米的SF柴油储罐,折合油储量为120立方米(柴油折半计入);加气部分设置1座12立方米的固定式CNG储气瓶组,配套建设压缩机、围墙、营业厅等公共辅助设施。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施工现场地面进行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使用低噪声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配套油气回收系统、防渗漏监控系统,减少卸油、储存、加油环节有机废气的逸散,确保站区边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中相关标准要求,站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标准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要求。
(四)施工废水经沉淀后进行回用。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机油及油桶、废油泥,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中,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储油罐油渣、清罐油泥、清罐废液即产即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理、转运、处置,不在站区贮存。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恒运加油加气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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