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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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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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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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恒升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930日第35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310万元(环保投资463.3万元),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街道艾维尔沟矿区建设选煤厂产能提升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1′41.849″,北纬44°00′37.546″),建设性质为改扩建,总占地面积60000平方米,不新增占地。利用艾维尔沟矿区西区洗煤厂现有厂房建设150万吨/年重介工艺选煤厂,新建受煤坑、暗道及准备车间,并对原煤受煤坑至产品装车闸门全部生产系统(包括受煤系统、原煤准备车间、跳汰主厂房改造、浮选压滤车间改造、浓缩车间改造、尾煤压滤车间改造、供配电系统、集控系统、给排水暖通等工程)进行升级改造。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原煤经筛分破碎后进入无压给料三产品重介质旋流器分选+中煤破碎再洗+煤泥重介分选+浮选。项目分选介质采用磁铁矿粉与煤泥水配成。项目储煤设施均依托原有已建成的全封闭储煤设施,中煤及煤泥暂存于物料中转仓,并按要求做好防渗工作。项目建成后矿区总选煤能力为390万吨/年,生产精煤71.31万吨/年、手选矸石8.325万吨/年、中煤17.73万吨/年、洗矸石41.175万吨/年、尾煤(煤泥)11.46万吨/年,项目主要负责洗选矿区2130煤矿、1930煤矿及1890煤矿生产的原煤。供暖依托已有的1930煤矿燃煤锅炉。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建筑垃圾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储煤棚内设置洒水喷淋设施及雾炮设备,原煤及产品煤转运过程各落料点及转载点设置喷雾抑尘装置,筛分、破碎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尘罩收集进入湿式洗气机除尘系统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5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废水经防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得以渗坑、渗井或漫流的方式直接排放。

(六)生产用水全部利用煤矿排水,不得利用艾维尔沟河水。车辆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喷淋水、洗煤废水采用洗水闭路循环系统,经过浓缩+压滤处理后全部进行循环综合利用,严禁排入艾维尔沟河。生活污水经收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已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煤泥临时贮存于物料中转仓,定期外售综合用;煤矸石运输至矿区规划的煤矿塌陷区回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环境管理,加强密封措施,严禁随意倾倒和洒落煤粉、煤泥、矸石等。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路面硬化、建设封闭原料棚等方式,防止煤泥水外流,不得对艾维尔沟河造成污染;原煤棚内应禁止明火,物料暂存和装卸过程应洒水抑尘,设专人定期巡查,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煤尘自燃、爆炸等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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