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17
15:25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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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源信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达坂城区新型建筑产业园和建筑新材料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燃气锅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10月9日第35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86.11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于达坂城区柴窝堡街道办事处窝尔图社区天山牧场五队316号,达坂城区新型建筑产业园和建筑新材料产业园园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3′5.236″,北纬43°38′10.262″)建设一栋燃气锅炉房,地上一层,总建筑面积约320平方米,装配式钢框架结构,设置两台5吨/小时燃气锅炉,一备一用,主要用于冬季为达坂城区新型建筑产业园和建筑新材料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供暖。项目给水、供电、供气均依托已建成工程。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1根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软化水设备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项目选址涉及乌拉泊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二氧化硫0.0639吨/年,氮氧化物0.5242吨/年,从新疆金谷物业新化锅炉房改造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达坂城区新型建筑产业园和建筑新材料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燃气锅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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