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28
12:39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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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清洁能源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大唐乌鲁木齐县托里5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10月20日第37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2687万元(环保投资75万元),在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托里乡建设大唐乌鲁木齐县托里5万千瓦风电项目,场址分为东西两块,相距约5.2千米,西部地块距离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约40千米、东部地块距离达坂城区政府约23千米。场区西部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4′45.869″,北纬43°23′42.851″,场区东部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9′17.172″,北纬43°20′56.254″。主要工程内容:建设6台单机容量8.34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东西两块厂区各建设3台),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每台风电机组配套安装1台箱式变压器,5万千瓦风电共通过2回35千伏集电线路接至新建的1座35千伏开关站35千伏侧间隔。集电线路长度约15.7千米,全线单回路架设;开关站占地面积3041.22平方米,开关站内建设配电装置预制舱1台、接地变预制舱1台、30米避雷针1座、警卫及备品备件用房1座。新建路基、路面宽度4.5米检修道路6.056千米。项目总占地面积为9.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0.75公顷,临时占地面积为8.85公顷,施工期混凝土外购,不在项目区设置混凝土拌合站。项目建设占用草地,须依法办理草地转用手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在现场搅拌;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项目施工期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混凝土养护水经混凝土表面吸水材料吸收或自然蒸发,不外排;施工营地生活废水经环保厕所收集,收集后拉运至乌鲁木齐县污水处理厂,施工期结束后将环保厕所拆除并进行相应的土地恢复和平整。
(五)项目土石方需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并做好覆盖工作;表土单独堆放用于后期植被恢复,其他土石方全部回填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合规处置,施工期产生的材料包装袋、施工废弃材料等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置。施工期结束后及时清除各种临时设施并恢复临时占地生态功能。
(六)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场区内风机点位,选用隔音防震型、变速齿轮箱等减噪型装置,控制风机转速,加强风机日常维护等措施,确保风电场风机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七)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含油抹布、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等分类暂存于大唐达坂城风电场二期已建成的110千伏升压站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内,定期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废清运处置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在箱变基础旁建设防渗事故集油池,变压器在事故或检修时,排放的废油作为危险废物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及时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项目运营期报废零部件为一般固体废物,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巡检人员集中收集带走并合规处置。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大唐乌鲁木齐县托里5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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