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5
19:26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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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牧乳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邦辰碳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新疆中牧乳业有限公司乳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8月25日第30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61万元),于乌鲁木齐创博智谷产业园内租赁B区14栋1-2层内建设乳制品加工项目,地理坐标:东经87°41′27.582″,北纬43°54′10.864″,占地面积为3080.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367.72平方米,项目区共分为两层,一层设有前处理区、压榨搅拌区、灌装区、发酵间、速冷间、包装间、收奶间、蒸汽间、原料间、脱包间、混料间、洗衣房、更衣室等;二层为预留车间、实验室、发酵室、冷藏库、冻库、原料库、外包材库、临时库、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多功能会议室、值班室等。建成后年产发酵乳1440吨,年产干酪、再制干酪、干酪制品等其他乳制品3456吨。本项目生产用蒸汽由2台1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2台0.5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提供;冬季供暖由园区供暖管网统一供给。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装置,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排气筒高度的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经有效收集进入“喷淋塔+生物滤池”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发酵间恶臭通过“密闭负压管道收集+活性炭吸附+房顶排放”的措施处理,确保厂区内无组织恶臭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相关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纯水制备废水、软水制备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经“原水+格栅+提升池+均质调节池+溶气气浮机+中间水池+缺氧池+接触氧化池+MBR池+清水消毒”工艺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化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运营期间产生的废乳清、废包装、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反渗透膜、废过滤棉袋、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二氧化硫0.006吨/年、氮氧化物0.065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22年拆改燃煤小锅炉(水磨沟区)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排放量从乌鲁木齐市燃气供热有限公司(开利巷锅炉房)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化学需氧量:2.69t/a,氨氮:0.22t/a,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新疆昆仑中持河东水务有限公司等量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中牧乳业有限公司乳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水磨沟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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