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5

19:17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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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孤烟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孤烟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82530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投资3846万元(环保投资101万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设乌鲁木齐孤烟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工程建设组成分为两部分;孤烟升压汇集站至沙柳升压汇集站线路工程(该工程起点坐标为E87°49'11.217"N44°46'09.065";终点坐标为E87°50'31.605"N44°45'46.423")单回路架设,线路长约2.1千米,新建单回路输电铁塔7基;新建孤烟升压汇集站至蜃楼升压汇集站线路工程(该工程起点坐标为E87°49'11.217"N44°46'09.065";终点坐标为E87°54'04.623"N44°49'10.828")单回路架设,线路长约12.6千米,新建单回路输电铁塔34基。工程总占地面积10.8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57公顷,临时占地10.29公顷,占地类型主要包括林地、草地。项目在林地、草地转用手续依法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得在项目区设置临时拌合站。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220千伏线路边导线评价范围内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四)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移动式厕所收集后进行定期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

(五)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严禁破坏土壤表皮结壳,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六)土石方需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并做好覆盖工作;表土单独堆放用于后期植被恢复,其他土石方全部回填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送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七)项目运营期线路检修时产生检修废弃物作为废旧物资回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八)项目运营过程中220千伏线路边导线评价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孤烟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三、委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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