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5
19:2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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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神州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40万吨冷轧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8月25日第30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4800万元(环保投资52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石化南路2444号(建设单位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40万吨冷轧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4′1.676″,北纬43°59′6.883″),利用现有厂房及原料堆场等,建设冷轧生产线1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主要生产工艺:外购热轧酸洗钢卷经、上料、开卷、轿平、剪头尾、焊接、活套、冷轧、测厚、滚筒飞剪、转向夹送辊、摆动导板台、收卷等工序。项目建成后年产冷轧钢卷40万吨。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热轧酸洗钢卷在激光焊接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袋式除尘器(采用覆膜滤料)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轧机油雾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油雾过滤分离器(过滤式净化)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油雾等污染物排放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要求,厂界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修改单表4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矿物油废包装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油雾过滤分离器收集废矿物油、废过滤介质、乳化液循环处理系统废过滤残渣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滤袋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园区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厂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08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40万吨冷轧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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