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29
17:36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改建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8月18日第2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8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天池路91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6分53.28秒,北纬43度47分2.61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原急救楼五层呼吸科改建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机房,新配置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DSA),型号为Azurion5M20,最大管电压为125千伏、最大管电流为1000毫安,用于开展影像诊断与介入等手术治疗,同时配置8名辐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功能用房。项目使用的X射线装置采用先进的数字显影技术,不产生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和废胶片。新增设备属于II类射线装置。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建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且在岗期间在规定时间接受再培训。
(二)设备机房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公众和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建设专用机房,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实体屏蔽,设有急停开关、监视和对讲系统,设有工作警示灯及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X射线设备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
(五)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需申请或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每年应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辐射安全防护评估报告。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改建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以下简称“天山区分局”〕。
三、委托天山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8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