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1
17:27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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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两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8月18日第2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项目投资11465万元(环保投资141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两河片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20分38.626秒,北纬43度42分54.325秒),①新建两河110千伏变电站项目:配置2台50兆伏安主变,出线2回,主变户外布置,配套建设无功补偿装置、事故油池、配电装置室、辅助用房、消防泵房等辅助设施;②祥云22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本期扩建两个110千伏出线间隔,依托现有已建成的公辅与环保设施,无需新增占地;③新建宝渝I线(渝泉路变侧)改接入祥云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线路起点坐标东经87度18分42.463秒,北纬43度48分19.987秒;终点坐标东经 87度22分59.528秒,北纬43度51分23.755秒,线路全长10.8千米,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架空线路长约10.6千米,其中新建单回路长约5.2千米,利用祥清线预留双回路5.4千米(本期需完善导、地线),全线架设双地线,第二部分:电缆线路长约0.2千米,单回路敷设,新建塔基23基;④新建宝渝I线(宝钢变侧)改接入两河变110千伏架空线路,线路起点坐标东经87度18分42.463秒,北纬43度48分19.987秒;线路终点坐标东经87度20分34.523秒,北纬43度42分54.417秒,线路全长约12.5千米,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架空线路长约11.0千米,单、双回路架设,其中单回路长约10.2千米,双回路长约 0.8千米(导、地线一次建成,本期使用一回,同期建设宝钢—渝泉路T接入两河变电站110千伏线路工程使用一回),全线架设双地线,第二部分:电缆线路长约1.5 千米,单回路敷设,新建塔基44基;⑤新建宝渝Ⅰ线T接入两河变电站110千伏架空线路工程,线路起点坐标东经87度21分56.883秒,北纬43度43分59.845秒,终点坐标东经87度20分34.523秒,北纬43度42分54.417秒,线路全长约5.2千米,其中新建双回路长约4.4千米(导地线一次建成,本期使用一回,预留一回),利用同期建设宝钢—渝泉路改接入两河变电站110千伏线路工程预留双回路0.8千米,全线架设双地线,新建塔基21基;变电站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就近租住民房。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施工期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得在项目区设置临时拌合站。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输电线路评价范围内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110千伏输变电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和运营期施工人员、值守人员和运维人员的生活污水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置,待两河新区污水处理厂投运后再集中处置。
(五)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六)项目开挖出土方全部用于回填或场地平整,严禁随意倾倒;产生的建筑垃圾转运至当地合规消纳场所处理;生活垃圾单独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七)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工作。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更换的废旧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即产即清,不在站内贮存,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线路检修时产生检修废弃物作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八)项目运营期须做好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变电站评价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标准限值要求。
(九)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事故油池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十)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两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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