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1
17:3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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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现场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8月18日第2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9.2万元),建设X射线现场探伤项目,探伤机储存场所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东戈壁13号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检测计量中心(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4'44",北纬43°55'17"),于办公楼一层北侧设置暗室、洗片室、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拟新增3台工业用X射线探伤机在全疆范围内开展燃气管道、压力容器的现场无损检测工作,无固定工作场所。3台工业用X射线探伤机型号分别为2005型、2505型、3505型,最大管电压分别为200千伏、250千伏、350千伏,最大管电流均为5毫安,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
(二)辐射工作场所按《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现场射线探伤工作应在指定为控制区的区域内进行,周围设声光报警装置;控制区边界悬挂清晰可见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探伤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边界外操作,否则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三)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警示信号指示装置应与探伤机联锁,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四)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五)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七)洗片产生的废胶片、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含洗片废水)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每年应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辐射安全防护评估报告。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现场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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