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9

19:35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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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投乌鲁木齐托里乡1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穗发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国家电投乌鲁木齐托里乡1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91日第3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项目投资42000万元(环保投资93万元),位于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建设风电项目,场区东侧毗邻S103省道,南侧毗邻乌艾公路岔口-托里乡公路(风电场中心坐标:东经87°38′15.321",北纬43°30′28.132″,储能站中心坐标:东经87°38′15.263",北纬43°31′36.587")。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128.34兆瓦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配套建设1235千伏干式箱式变压器、120兆瓦/40兆瓦时储能站、场站道路等;新建435千伏集电线路,线路起于风电机组35千伏箱变,止于拟建110千伏升压站,集电线路总长16千米,其中架空线路长14.7千米,电缆直埋长度1.3千米。项目总占地面积305144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面积60859.5平方米,临时占地面积244284.5平方米。项目拟建升压站须另行办理环评手续。项目建设占用草地,须依法办理草地转用手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分区、分片施工,避免大风天气施工;各类堆场应进行覆盖及定期洒水,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得在项目区设置临时拌合站。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对振动较大的设备使用减震机座,夜间禁止施工,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通过合理布局场区内风机点位,选用低噪声风电机组设备、安装减振基座、在风机的关键噪声源部位安装隔音罩、风机叶片上安装降噪装置、风机塔架内部铺设吸声材料、合理制定风机运行管理制度,加强风机等日常维护管理,确保风电场风机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储能站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位于乌拉泊、西山和甘河子(含铁路专供)、柴西、柴北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项目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施工营地生活污水采用移动式环保厕所及化粪池,定期拉运至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风电场无人值守。

(六)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土石方需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并做好覆盖工作,表土单独堆放用于后期植被恢复,其他土石方全部用于回填及道路基础铺垫,严禁随意倾倒;工程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撤去所有生产设施,平整、清理现场,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

(七)项目施工结束各类建材安装或使用后产生的废弃包装箱(袋)统一回收综合利用;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送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放置在施工营地垃圾箱,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

(八)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检修废件、废磷酸铁锂电池由厂家进行回收处理,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废铁质油桶等危险废物,即产即清,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不在场内暂存,危废外运、处置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国家电投乌鲁木齐托里乡1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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