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13
19:11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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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升建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9000吨环保塑木装饰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3月3日第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458.55万元(环保投资110.5万元),租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家居产业聚集区30号新疆东升远和贸易有限公司已建标准厂房(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0′49.348″,北纬44°2′18.479″)建设年产9000吨环保木塑装饰板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环保工程、辅助工程等,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项目生产工序包括:上料混料、造粒、挤出、冷却、切割、打磨、破碎、检验、包装入库等。冬季供暖使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须合规处置或综合利用。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打磨工序配套布袋除尘器,上料混料、造粒、挤出、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蓄热燃烧装置(RTO)处理,确保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订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订单)表6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后经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订单)表9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的循环冷却水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各工序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须做到合规处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1.62吨/年、颗粒物0.578吨/年、二氧化硫0.003吨/年、氮氧化物0.045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1.62吨/年、颗粒物0.556吨/年,由原《关于新疆东升建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000吨PE塑木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审〔2024〕88号)已批总量中调剂;新增颗粒物0.022吨/年、二氧化硫0.003吨/年、氮氧化物0.045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2021年新疆威凯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9000吨环保塑木装饰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十一)原《关于新疆东升建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000吨PE塑木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审〔2024〕88号)自此批复生效起自动作废。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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