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13

19:08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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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年产150万平方米建筑装饰面板及1000吨装饰线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铭诚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50万平方米建筑装饰面板及1000吨装饰线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33日第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16.25万元环保投资75.5万元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盛达东路2649租赁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2座厂房建设建筑装饰面板及装饰线条项目。项目计划在13号厂房建设建筑装饰面板生产线3条、装饰线条生产线5条、碎粉生产线2条和造粒生产线1条,在14号厂房新建建筑装饰面板生产线2条、装饰线条生产线4条、碎粉生产线2条和造粒生产线2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装饰线条生产工艺流程为:外购PVC原料、碳酸钙、稳定剂和其他辅助材料等,经混料搅拌—上料—造粒—加热挤出—冷却定型牵引—切割—转印、覆膜—成品入库,建筑装饰面板与以上工艺基本一致,无转印工序;废弃边角料及废薄膜经破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建成后建筑装饰面板150万平方米/年、装饰线条1000/。项目冬季采暖用电。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生产过程中混料、上料、切割、破碎、磨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破碎、磨粉工序位于密闭操作间内;项目加热挤出、成型、造粒等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负压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及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相关标准及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每年定期更换1次,废水污染物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

(六)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各工序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转印废料等一般固体废物须做到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817/、颗粒物0.71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2022年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150万平方米建筑装饰面板及1000吨装饰线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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