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24
19:10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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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亿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成都新环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金亿通沥青搅拌站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1月13日第2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8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皇渠北路2139号厂区内进行扩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45分58.494秒,北纬44度01分47秒。拟新增沥青拌合站1座,配套建设料场、沥青储罐区、配电室等,并新增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生产沥青混凝土30万吨/年,全厂生产沥青混凝土共计50万吨/年。项目生产使用的导热油炉、烘干滚筒燃料为天然气,均为管网输送。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生产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灌溉。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合规处置。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导热油炉配套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 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上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烘干燃烧器配套低氮燃烧器,烘干、筛分废气经有效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国家、自治区及“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管控要求。沥青储罐呼吸口废气及搅拌机卸料口废气集中收集经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沥青烟、苯并芘、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采取原料封闭堆存、密闭输送,矿粉筒仓配套负压袋式除尘器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厂区洒水降尘、加湿用水,自然蒸发。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灌溉。
(五)运营期产生的废布袋、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废石料(不合格的骨料)收集后由石料供应商定期回收再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滴漏沥青、拌和残渣专用的容器集中收集后返回生产线做原料;废导热油由厂家定期更换后带走,不在厂区暂存;废活性炭、废焦油、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VOCs0.0023吨/年,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两倍替代;颗粒物0.5201吨/年、二氧化硫0.02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两倍替代;氮氧化物0.6546吨/年,从2021年新疆威凯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两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金亿通沥青搅拌站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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