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24
19:06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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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
你单位于2025年1月16日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已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投资25000万元(环保投资562万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以西、市场西路以东(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2分58.477秒,北纬43度48分33.839秒),新建一所集医教研于一体的三级妇幼保健院。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7834平方米,共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一座门诊保健住院综合楼,床位数308床,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二期建设一座医技门诊综合楼,床位数90床。内设妇科、产科、儿科、放射科、手术室、中西医药房(带煎药区)、病案室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暂存间等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拟设置的放射科辐射设备未纳入此次评价,须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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