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18
11:18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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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新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新达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国电圣瑞米东区推动产业园低碳转型光伏项目二期35万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0月14日第3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08529.27万元(环保投资202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哈萨克民族乡(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2′42.931″,北纬44°53′20.693″)建设国电圣瑞米东区推动产业园低碳转型光伏项目二期35万千瓦项目。光伏阵列建设内容为安装N型610Wp光伏组件656916块,共规划110个方阵(108个3.2兆瓦光伏子阵和2个2.2兆瓦光伏子阵),共接入110台箱式变压器(108台3200千瓦箱变+2台2200千瓦箱变),集电线路建设内容为新建14回35千伏集电线路,地埋线缆总长度为164千米。储能设施依托一期项目拟建设的储能子阵,以35千伏电缆连接至拟建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35千伏母线上。总用地面积:1090.01公顷,永久占地:0.45公顷,临时占地:1089.56公顷。临时施工生产生活区依托一期项目,施工用电从附近10千伏线路引接,同时配备2台柴油发电机备用,柴油由专用加油车拉至现场直接加注,不设置柴油储罐。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期采取工地围挡、物料覆盖、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须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在项目区设置混凝土拌合站。
(二)施工期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施工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施工废水排入场地设置的沉淀池循环利用;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环保厕所,定期清运至乌鲁木齐昆仑新水源甘泉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理。
(五)项目运营期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运营期光伏组件清洗采取气力吹吸和清洗机器人结合的方式,清洗机器人采用电清洗,不产生排放光伏组件清洗废水。
(七)在施工、安装及运营期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临时施工生产生活区设施进行移除,并对场地进行平整、废弃物清理,剥离的表土用于生态恢复。
(八)施工期产生的钢筋、钢板、木材等下脚料分类收集暂存,外售回收利用;运营期更换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废电气元件为一般固废,由厂家回收处置,不在项目所在地暂存。
(九)每台箱逆变一体机下方建设防渗事故油池,项目变压器在事故或者检修时,排放的废油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及时委托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十)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国电圣瑞米东区推动产业园低碳转型光伏项目二期35万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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