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06
16:07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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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黑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黑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黄腐酸产品绿色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29日第2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119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米东北路3155号公司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47分52.573秒,北纬44度02分19.337秒)进行黄腐酸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改造内容主要包括:1.拆除车间内现有腐殖酸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只保留离心喷雾塔(本项目建成后作为备用干燥设施);2.新增先进的黄腐酸生产线1条,主要包括投料成套系统、高效磨机、活化反应设备、蒸发设备、喷雾造粒成套设备、包装系统等;3.拆除现有300万大卡/小时热风炉,新建1座配套先进贫燃预混式燃烧器的300万大卡/小时热风炉作为干燥热源,现有150万大卡/小时热风炉作为备用干燥热源;4.技改后不再进行晾晒,物料经压力喷雾干燥塔干燥后由挤压设备进行挤压造粒。项目以含腐殖质矿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制浆、碱液配制、混合后分离干燥、筛分包装生产黄腐酸。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设施,施工废水沉淀后重复利用,不外排。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新增热风炉采用贫燃预混式天然气燃烧器,烟气经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相关限值要求;干燥过程在密闭设施中进行,饱和蒸汽干燥和压力喷雾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负压收集后通过管道进入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筛分和包装工序布设于全封闭的生产车间内,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负压收集后通过管道进入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和排气筒高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水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生产过程中三效蒸发器冷凝液收集后回用于制浆工序;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运营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运营期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置措施。原料活化剂拆袋后产生废包装袋、设备维护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分类存放于厂区已建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除尘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布袋集尘灰回用于生产工序;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本次技改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435吨/年、二氧化硫0.144吨/年、氮氧化物2.509吨/年,总量来源从原有项目中调剂。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黑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黄腐酸产品绿色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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