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7

16:24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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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华电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华电苇湖梁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智联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华电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611日第22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86000万元(环保投资510万元),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建新疆华电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A风电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07'54.621",北纬43°35'20.942"装机容量25万千瓦,拟安装30台单机容量为834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及3035千伏箱式变电,并建设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系统B风电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18'41.097",北纬43°25'22.078"装机容量5万千瓦,拟安装6台单机容量为834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635千伏箱式变电,并新建135千伏开关站C风电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07'54.624",北纬43°35'20.943"装机容量20万千瓦、拟安装20台单机容量为10000千瓦风力发电机组及2035千伏箱式变电。同时配套建设电缆、集电线路、道路工程等辅助工程,事故排油系统和地埋式事故池等环保工程及相应公用工程,总用面积66893平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相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规划设计施工场地及道路,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避免过多扰动原地貌及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临时施工营地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三)施工多余土方用于塔基边坡防护、回填及场地平整施工期产生的建筑材料包装、废弃材料等统一收集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项目临时施工营地产生的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收集池定期拉运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防渗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

(六)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七)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变压器下方的排油管道排至事故油池,及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检修产生的废油等危险废物由检修单位直接带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废磷酸铁锂电池厂家直接回收,检修时产生少量废导线、绝缘子等检修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华电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三、委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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