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5/17

17:26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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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改建血管造影用 X 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单位报送的由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改建血管造影用 X 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202259日第十次局务会研究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18号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将住院一部八层介入手术室区域观察室改建为1间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机房,购置1台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开展介入治疗手术。最大管电压150kV,最大管电流1250mA。医院现有核技术利用项目已于20187月取得了由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新环辐证[00097]号,许可种类范围使用Ⅲ、Ⅳ、Ⅴ 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有效期至:2022 927日。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运往垃圾填埋场合理处置。

(二)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由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射线装置使用机房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公众和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导管室)应按照《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要求对机房进行屏蔽防护,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四)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五)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运行时,在透视条件下,观察窗外、机房门外、墙外3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

(七)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八)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九)每年应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改建血管造影用 X 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022517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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