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20
18:48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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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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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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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5321166号 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5321130号 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5349091号 |
张振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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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昆仑路南二巷295号-21至4层1-1、水磨沟区昆仑路南二巷295号1至3层 |
依据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的决定》(乌自然资﹝2026﹞号)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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