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4/14
18:02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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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
补贴办法》的通知
乌人社规〔202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就业再就业的引导、规范、支持和激励,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规〔2020〕1号)文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3日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三章 标准和期限
第四章 申领流程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0〕16号)《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具体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18号)等稳就业系列政策,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就业再就业的引导、规范、支持、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者,是指新疆户籍人员或在乌鲁木齐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下列本地户籍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本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555”人员);
(四)已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因政府征地失去土地且收入低于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八)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九)未就业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随军家属;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
(十一)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
1.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
1.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2.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3.登记失业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4.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第六条 从事下列灵活就业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
(一)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
(二)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
(三)为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四)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
(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第三章 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当年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家政服务企业当年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五)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在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八)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 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整劳动者工资时,应在次月15日前,到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和社会保险补贴工资基数。
第四章 申领流程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下列要求:
(一)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公示5天,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社保缴费明细(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
(二)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按季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3),并进行核实后公示5天,报片区管委会(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灵活就业证明;
3.《就业创业证》、社保缴费明细(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从受理到办结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符合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申领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所在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对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州市就业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向就业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做好信息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因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属兵团和地方的,按照《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6〕23号)执行,即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前往指定社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对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补贴业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允许延期至情况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第十六条 大力推行“网上办”“马上办”,最大限度的便利政策申办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调整为内部核查,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发放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确保按时足额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docx
附件2: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docx
附件3: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docx
文件下载:乌人社规〔2021〕2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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