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22
18:43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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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规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就劳发〔2025〕4号)、《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44号)等规定,市人社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前期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至10月31日。如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1.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并在信封上注明“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2.电子邮箱:zynljsk1112@163.com
联系人:禹江
联系方式:0991-4680702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22日
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规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就劳发〔2025〕4号)、《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遴选认定、日常管理、质量评估、违规处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是指依托企业建设面向本企业(集团)内部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区(县)人社局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业务指导、培训监管、质量评估、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遴选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设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二)培训场地与培训项目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管理人员为本企业(集团)正式职工,数量不少于3人且相对固定。每个培训项目应配备2名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训课教师。 (四)具有完善的培训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应急保障等制度。 第五条 申请设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登记表》《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培训项目登记表》、培训应急预案(含培训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若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等优势资源合作建设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合作协议》。 (二)审核。区(县)人社部门组织3-5名行业领域专家,通过资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三)公布。区(县)人社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授予“企业职工培训中心”铭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经认定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对本企业(集团)职工开展培训,且符合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规定的,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取得的培训费补贴,应当用于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补贴性培训的,应当根据核准的职业(工种)范围开展培训。举办涉及消防、应急、保安、建筑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职业、工种)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由区(县)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当保障培训场地、师资队伍、培训项目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场地、实训室和理论教室应当具有明显标识。需要变更负责人、师资、场地、培训项目等内容的,参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流程,向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四章 质量评估 第九条 区(县)人社部门结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对已认定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组织开展质量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培训能力、培训数量、遵守补贴协议和法律法规等情况。质量评估实行百分制,评估分数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上年度质量评估结果作为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重要参考。评分结果在60分以下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当按照人社部门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后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授予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铭牌: (一)主动申请取消资质的; (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宣告破产的; (四)师资队伍、实操场地、培训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一年内未开展职业培训的; (六)未参加年度质量评估或连续两年评估分数在60分以下的; (七)严重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补贴性培训,应严格遵守补贴培训管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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