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22
17:35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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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八楼壹玖伍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古力杰纳提·库尔班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564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564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564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的工资。”本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4500元。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须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庭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存在拖欠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的情形,庭审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依据申请人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核算申请人工资标准为4044.21元/月,综上,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4044.21元。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4044.21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第564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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