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22
17:36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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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古再丽阿依·亚尔买买提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565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565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565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2月4日工资18600元。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群聊天记录、社保个人缴费明细单、医保缴费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加以证明,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委予以确认,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2月3日产生劳动用工关系,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请求仅支持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2月3日期间的工资,至于工资标准本委以劳动合同约定金额4500元/月予以核定,金额为18413.79元(4500元/月×4个月+4500元/月÷21.75天×2天),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2月3日工资18413.79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第565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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