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03

11:5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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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博兰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天劳人仲字〔2025〕第261号

新疆博兰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阿米乃姆·艾散新疆博兰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支付拖欠工资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天劳人仲字2025〕第261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劳人仲字2025〕第261

天劳人仲字2025〕第261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本案中,申请人当庭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等主张。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当庭仅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未出示原始载体核对,故本委对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予采信。此外,录音无法单独证明申请人之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全部申请请求,均不予支持。

据此,现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天劳人仲字2025〕第261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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