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27
18:2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鸿顺嘉良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羿廷诉你单位因工资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293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293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293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收入纳税明细予以证明,但收入纳税明细无法证明其在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28日在被申请人处提供劳动,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本委认定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主张的基于劳动关系存在前提下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对此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第29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7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