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27

18:2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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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益佳源商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6〕第182号

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益佳源商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党琴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182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182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182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工资、销售提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自述其20255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店员工作,被申请人处经营者吴侠锟给其安排工作,其与被申请人处经营者约定202510月、11月的工资为3500/+提成,并提供与微信备注为“十七”(微信号:wxk950412)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据此对申请人陈述备注为“十七”的微信系被申请人处经营者吴侠锟及其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情况及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处经营者吴侠锟认可欠付申请人的工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综上,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101日至20251115日的工资5109.2元(3500/+3500/月÷21.75天×10天),申请人主张的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至于销售提成的问题,本案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达成的营业额,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101日至20251115日的工资5109.2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第182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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