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03
11:5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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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安新慧诉被申请人天山区幸福路大漠纯优驼奶店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天劳人仲字〔2025〕第327号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劳人仲字〔2025〕第327号:
天劳人仲字〔2025〕第327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与张泽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学生证明,与新疆驼奶公主王芳13999521150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张泽菁是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每月将工资直接打给申请人女儿作为生活费,王芳是被申请人单位经营者,被申请人王芳自2023年8月起至2024年12月止给申请人发放了工资,申请人2024年12月14日离开了被申请人单位,双方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认可申请人证明的事实,故对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并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关于支付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申请人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因申请人计算有误,本委依法重新计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的二倍工资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的二倍工资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天劳人仲字〔2025〕第32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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