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6/04

18:00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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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易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6〕第84号

新疆易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程用霞被申请人新疆易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84号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本委采取电话联系、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84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84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本案,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时受伤,后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级,因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庭审,其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庭审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委采信申请人所述的工作及受伤情况20251020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工伤待遇,被申请人应承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律后果。综上,本委以乌鲁木齐市2024年职工平均工资8448/月为基数核算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1520648448/×18个月),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064元。

你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第84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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