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6/24
17:0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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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远忠、申请人周远明、申请人黄太玉诉被申请人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亡待遇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6〕第506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6〕第506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一、关于工亡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周其林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被申请人作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因未给死者周其林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由被申请人承担工亡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申请人周远忠、周远明、黄太玉作为死者周其林的近亲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26955元×20)、丧葬补助金为23772元(3962元/月×6个月);申请人黄太玉于2020年1月28日年满55周岁,此时起符合上述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可获得2020年1月至2026年6月共计6年5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30099.2元(4224元/月×77个月×40%),自2026年7月起按月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1689.6元/月(4224元/月×40%)。综上,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远忠、申请人周远明、申请人黄太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83760元(54188元×20)、丧葬补助金49992元,申请人黄太玉供养亲属抚恤金799872元(按2023年自治区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8332元为标准的40%计算20年)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远忠、申请人周远明、申请人黄太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丧葬补助金23772元,申请人黄太玉2020年1月至2026年6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30099.2元,自2026年7月起按月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1689.6元/月。二、关于住宿费和交通费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本案,申请人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系来新疆办理死者周其林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远忠、申请人周远明、申请人黄太玉交通费及住宿费40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委无法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远忠、申请人周远明、申请人黄太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太玉2020年1月至2026年6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30099.2元,自2026年7月起按1689.6元/月的标准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远忠、申请人周远明、申请人黄太玉丧葬补助金23772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6〕第506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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