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6/30

17:1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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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6〕第574号

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智诉你单位关于报销采暖费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6〕第574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6〕第57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本案,申请人系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退休职工,20001128日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被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根据兼并协议,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两次名称变更,于200412日名称变更为被申请人,故自2004年起应由被申请人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申请人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其应享受报销采暖费面积的标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一半的采暖费,符合政策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本次主张报销的2022年至2023年采暖费,已经本委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3〕第9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并得到支持,申请人再次主张报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不予支持。综上,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2022年至2023年度、2023年至2024年度、2024年至2025年度、2025年至2026年度采暖费2668.60元(667.15/×4年)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报销2023年至2024年度、2024年至2025年度、2025年至2026年度采暖费2001.45元(667.15/×3年)。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2023年至2024年度、2024年至2025年度、2025年至2026年度采暖费合计2001.45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6〕第574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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