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08
11:0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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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梦云诉被申请人新疆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6〕第328号仲裁决定书。
乌劳人仲字〔2026〕第328号仲裁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上列争议双方当事人因支付工资等争议,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委立案后定于2026年5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李梦云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认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如下: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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