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26
17:13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奥生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颉富胜诉第一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奥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新疆奥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新疆奥生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支付拖欠工资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天劳人仲字〔2026〕第207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劳人仲字〔2026〕第207号仲裁裁决书。
天劳人仲字〔2026〕第20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本委认为:1、关于连带责任问题。申请人主张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其在本案中的第二至第五项仲裁请求与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本委认为,混同用工是指多个依法成立且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对同一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用工现象,关联单位交替用工属于混同用工的一种情形,混同用工主体之间对劳动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及案外单位乌鲁木齐市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奥生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之间系关联单位,申请人在职期间,其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及案外其他关联单位交替发放和缴纳,但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未发生实质变化,对申请人存在交替用工情况,因此申请人主张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本案相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成立。2、关于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当庭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书,故本委综合考虑申请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2年3月29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委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及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可见,第一被申请人仅给申请人缴纳2023年7月至2025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月支付此期间的工资,故对申请人此项请求,本委仅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关于支付拖欠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对是否足额发放工资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申请人当庭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银行流水、奥生后勤工作推进群微信群聊记录截图、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显示,第一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至2025年5月,支付工资至2025年1月,即2025年5月19日由第三被申请人代发其2025年1月工资4550.1元,并备注“1月份工资”。以上能够证明第一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24日的工资的事实。申请人当庭陈述其实发工资4550元/月,本委对此予以采信。因申请人此项请求计算天数及金额有误,经本委重新计算,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24日拖欠工资17206.32元(4550元/月×3个月+4550元/月÷21.75天×17天),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4、关于支付加班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提交钉钉打卡记录截图、排班表、工作记录本证明2025年5月申请人工作时间为白班:早班10点半至下午8点半,晚班:下午8点半到早上10点半。2023年1月、2024年10月的排班表也执行该工作时长,证明至少从2023年1月至2025年5月,申请人均按照上述工作时间工作。又根据工作记录本记载,申请人每月工作时长远超法定174小时(21.75×8小时)。2024年10月夜班11天、白班10天,月工作时长234小时(计算方式14小时×11天48小时×10天),超时60小时;2024年11月夜班10天,白班11天,月工作时长228小时,超时54小时;2024年12月,夜班14天,白班11天,月工作时长284小时,超110小时,2025年1月,夜班9天,白班12天,月工作时长222小时,超48小时,2025年2月,夜班10天,白班9天,月工作时长212小时,超38小时,2025年3月,夜班9天,白班10天,月工作时长206小时,超 32小时,2025年4月,夜班9天,白班11天,月工作时长214小时,超40小时,2025年5月,夜班7天,白天7天,截止2025年5月24日,月工作时长154小时,超20小时(154-24÷31×174小时),超时加班合计402小时,加班工资:5100÷21.75天÷8小时×1.5倍×402小时=17674.14元。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如下,2023年元旦:1月2日、1月3日加班(休息日),2023年春节(1月21日至1月27日):1月23日(初二)加班(法定节假日),1月26日(初五)加班(休息日),2024年国庆节:10月1日、10月3日加班(法定节假日),10月4日、10月6日、10月7日加班(休息日),2025年春节(1月28日至2月4日):1月28日、1月29日加班(法定节假日),2月1日、2月3日、2月4日加班(休息日),2025年清明节:4月4日加班(法定节假日),4月5日加班(休息日),2025年劳动节:5月1日加班(法定节假日),5月2日、5月4日、5月5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天数统计: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休息日加班:13天,加班费计算(月工资应发5100元,实发到手4550元,日工资234.48元(5100÷21.75),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24.13元(7天×234.48元×300%),休息日加班费6096.55元(13天×234.48元×200%),合计:11020.68元。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排班表、工作记录本均系复印件,当庭未出示原件进行核对,且上述证据无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故本委对排班表、工作记录本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延时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对申请人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7674.14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当庭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截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属于法定节假日的春节2025年1月29日、清明节2025年4月4日、劳动节2025年5月1日、2025年5月2日已出勤,在属于休息日的2025年2月1日、2025年2月3日、2025年4月5日、2025年5月5日已出勤。对申请人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1020.68元的请求,因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委采信申请人所述的应发工资标准为5100元/月,认定申请人经第一被申请人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加班4天,在休息日加班4天。因申请人计算天数有误,经本委依法重新计算,第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813.79元(5100元/月÷21.75天/月×4天×300%),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875.86元(5100元/月÷21.75天/月×4天×200%),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5、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治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指导规范(一)》(新人社发〔2017〕69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其2012年3月至2025年5月经济补偿61188.37元,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当庭提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银行流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新疆奥生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奥生后勤工作推进群微信群聊记录截图、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奥生后勤工作推进群微信群聊记录截图、公司劳动用工劳动薪酬的调整办法、通知等证据加以证明。本委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情况,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5年5月24日通过微信工作群向第一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同时,201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申请人工资及社会保险由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及案外其他关联单位交替发放和缴纳,存在对申请人交替用工,申请人前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未发生实质变化,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情形。本案,申请人经济补偿应从2012年6月1日起计算,其在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及案外其他关联单位处累计工作12年11个余月,计算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申请人此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5月24日欠付劳动报酬17206.32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813.79元,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875.86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61188.37元;
五、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天劳人仲字〔2026〕第207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天劳人仲字〔2026〕第20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