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1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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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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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恒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6〕第280号、乌劳人仲字〔2026〕第281号、乌劳人仲字〔2026〕第282号

新疆中恒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晓宏、马楠、王洁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6〕第280号仲裁裁决书、乌劳人仲字2026〕第281号仲裁裁决书、乌劳人仲字2026〕第282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6〕第28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张晓宏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2025101日至2025125日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正常提供劳动至2025125日,被申请人有义务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5101日至125日工资合计9221.27元(4590.10+4590.10+41.07),本委予以纠正,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期间工资共计9221.27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产生两项法定义务:一是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二是选择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本案,被申请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中明确载明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因公司解散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该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据此,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申请人工作年限为一年零两个月,依法应得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自愿主张按1个月实发工资计算4158.2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关于代通知金,被申请人虽于202512月初由行政人事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申请人公司即将解散、劳动合同将解除,但该口头告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法律之所以强调书面形式,目的在于固定通知内容、明确解除时间、便于劳动者留存证据及主张权利,口头通知不能替代法定书面形式。此外,被申请人于20251210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载明解除日期为20251230日,形式上似乎预留了预告期,但申请人实际提供劳动至2025125日即被停止工作,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也仅结算至2025125日。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并未允许申请人在2025126日至1230日期间继续工作或享有相应工资待遇,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在法定预告期内应获得的工资收入和择业缓冲期。被申请人既未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也未完整履行预告期内的工资支付义务,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免责条件,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代通知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其解除劳动合同上一个月的实发工资4590.10元为标准向其支付代通知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101日至2025125日工资9221.27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58.2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4590.10元。

乌劳人仲字〔2026〕第28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马楠)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2025101日至2025125日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正常提供劳动至2025125日,被申请人有义务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5101日至125日工资合计11989.01元(5890.10+5890.10+208.81),本委予以纠正,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期间工资共计11989.01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产生两项法定义务:一是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二是选择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本案,被申请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中明确载明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因公司解散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该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据此,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申请人工作年限为一年零五个月有余,依法应得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为5937.96/[6000+4129.03+6000+5706.45+5220+5800+6200+6440+6440+6440+6440+6440元)÷12个月],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906.94元(5937.96/×1.5个月)。关于代通知金,被申请人虽于202512月初口头告知申请人公司即将解散、劳动合同将解除,但该口头告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代通知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其解除劳动合同上一个月的实发工资5890.10为标准向其支付代通知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101日至2025125日工资11989.01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906.9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5890.10元。

乌劳人仲字〔2026〕第28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王洁)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2025101日至2025125日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正常提供劳动至2025125日,被申请人有义务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5101日至125日工资合计14118.04元(6890.10+6890.10+337.84),本委予以纠正,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期间工资共计14118.04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产生两项法定义务:一是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二是选择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本案,被申请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中明确载明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因公司解散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该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据此,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申请人工作年限近一年零五个月,依法应得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493.00/[7000+4367.74+7000+7000+6120+6580.65+7000+6772.90+7440+3754.67+7440+7440元)÷12个月],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9739.50元(6493.00/×1.5个月)。关于代通知金,被申请人虽于202512月初由行政人事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申请人公司即将解散、劳动合同将解除,但该口头告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法律之所以强调书面形式,目的在于固定通知内容、明确解除时间、便于劳动者留存证据及主张权利,口头通知不能替代法定书面形式。此外,被申请人于20251210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载明解除日期为20251231日,形式上似乎预留了预告期,但申请人实际提供劳动至2025125日即被停止工作,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也仅结算至2025125日。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并未允许申请人在2025126日至1230日期间继续工作或享有相应工资待遇,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在法定预告期内应获得的工资收入和择业缓冲期。被申请人既未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也未完整履行预告期内的工资支付义务,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免责条件,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代通知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其解除劳动合同上一个月的实发工资6890.10元为标准向其支付代通知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101日至2025125日工资14118.04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739.5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6890.1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乌劳人仲字2026〕第280号仲裁裁决书、乌劳人仲字2026〕第281号仲裁裁决书、乌劳人仲字2026〕第282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6〕第280号仲裁裁决书、乌劳人仲字2026〕第281号仲裁裁决书、乌劳人仲字2026〕第282号仲裁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到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5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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