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26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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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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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奥生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天劳人仲字〔2026〕第210号、第211号

新疆奥生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璐璐、热那提·努尔塔依诉被申请人新疆奥生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天劳人仲字2026〕第210号仲裁裁决书、天劳人仲字2026〕第211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劳人仲字2026〕第210号仲裁裁决书、天劳人仲字2026〕第211号仲裁裁决书

天劳人仲字2026〕第210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

本委认为:1、关于工资差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对是否足额发放工资、工资标准等事项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委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申请人当庭认可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至20255月,并陈述其月工资标准为应发5861元,实发5301元,本委对此予以确认。因申请人此项请求计算金额有误,经本委依法重新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差额1048.76元(5301-已支付4252.24元)、支付申请人202561日至2025620日工资差额782.42元(5861÷21.75×15-已支付3259.65元),以上合计1831.18元。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问题。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委认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对是否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问题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年度应休年休假为5/年,经折算,202411日至2025620日申请人应休年休假共计7天,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202411日至2025620日未休年假工资3772.6元(计算公式:5861/÷21.75×7×200%=3772.6元)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3、关于经济补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自治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指导规范(一)》(新人社发〔201769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中,20256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离职申请,载明因公司拖欠工资及单方面降薪等原因,无奈提出离职。同日,申请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因拖欠工资3个月及公司单方面降薪,无奈离职,该表有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的签字。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欠付申请人工资的情况,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累计工作25个月余,计算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申请人此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51日至620日工资差额共计1831.1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11日至2025620日未休年假工资3772.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11日至2025620日经济补偿14652.5元。

天劳人仲字2026〕第21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

本委认为:1、关于工资差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对是否足额发放工资、工资标准等事项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委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申请人当庭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显示,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至20255月,申请人当庭陈述其月工资标准为应发5266元,实发4717元,本委对此予以确认。因申请人此项请求计算金额有误,经本委依法重新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差额1157.47元(4717-已支付3559.53元)、支付申请人202561日至2025620日工资差额787.97元(5266÷21.75×15-已支付2843.75元),以上合计1945.44元。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问题。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委认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对是否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问题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年度应休年休假为5/年,经折算,202311日至2025620日申请人应休年休假共计12天,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202311日至2025620日未休年假工资5810.8元(计算公式:5266/÷21.75×12×200%=5810.8元),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3、关于经济补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自治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指导规范(一)》(新人社发〔201769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中,20256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离职申请,载明因公司拖欠工资及单方面降薪等原因,无奈提出离职。同日,申请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因拖欠工资3个月及公司单方面降薪,无奈离职,该表有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的签字。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欠付申请人工资的情况,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累计工作25个月余,计算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申请人此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51日至2025620日工资差额共计1945.4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11日至2025620日未休年假工资5810.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11日至2025620日经济补偿13165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天劳人仲字2026〕第210号仲裁裁决书、天劳人仲字2026〕第211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天劳人仲字2026〕第210仲裁裁决天劳人仲字2026〕第211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5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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