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4/21

17:0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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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华侨经贸实业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918、919、920号

乌鲁木齐市华侨经贸实业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聂桂珍、唐萍、王新龙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华侨经贸实业总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918919920号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本委采取电话联系、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918919920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91891992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91891992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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