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4/21
17:0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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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华侨经贸实业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聂桂珍、唐萍、王新龙诉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华侨经贸实业总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918、919、920号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本委采取电话联系、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918、919、920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918、919、92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918、919、92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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