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24

19:2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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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6〕第126、127、178号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玉坤、王勇波、孙跃中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6〕第126127178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6〕第126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申请人出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委确认申请人自202351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其工作中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亦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202412月停缴申请人医疗保险费后,被申请人未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申请人也再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对申请人主张确认与被申请人202351日至20241231存在劳动关系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关于支付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庭审查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202351日至20241231日期间的部分工资109600.52元,期间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合计3036.4元,被申请人已从申请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上述费用应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的工资差额中予以扣减。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351日至20241231日工资差额40399.48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51日至20241231日工资差额37363.08元(7500/×20个月-109600.52-3036.4)。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51日至20241231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51日至20241231日工资差额37363.08

乌劳人仲字〔2026〕第127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申请人出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委确认申请人自202351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其工作中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亦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202412月停缴申请人医疗保险费后,被申请人未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申请人也再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对申请人主张确认与被申请人202351日至20241231存在劳动关系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关于支付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庭审查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202351日至20241231日期间的部分工资119641.67元,期间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合计3036.4元,被申请人已从申请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上述费用应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的工资差额中予以扣减。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351日至20241231日工资差额30358.33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51日至20241231日工资差额27321.93元(7500/×20个月-119641.67-3036.4)。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51日至20241231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51日至20241231日工资差额27321.93

乌劳人仲字〔2026〕第178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申请人出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明细、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委确认申请人自202311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其工作中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亦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202412月停缴申请人医疗保险费后,被申请人未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申请人也再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对申请人主张确认与被申请人202311日至20241231存在劳动关系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关于支付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庭审中,申请人当庭认可被申请人未支付202311日至20241231日期间的工资63079.39元,对此本委予以确认。同时,庭审查明202311日至20241231日期间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合计4953.07元,被申请人已从申请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上述费用应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的工资差额中予以扣减。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311日至20241231日工资240000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11日至20241231工资差额58126.32元(63079.39-4953.07)。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11日至20241231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11日至20241231日工资差额58126.32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6〕第126127178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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