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5

19:26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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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臻星首疆百货经营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851、852号

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臻星首疆百货经营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玉婷、王秀娥诉被申请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臻星首疆百货经营店(个体工商户)关于工资争议案件,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851852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1229153020251229160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开庭审理沙劳人仲字〔2025〕第851852号案件。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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